一、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是什么意思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值班人员应热情接待产妇,严密观察产程,并详细记录,如有异常或危重病人,及时通知医师。
4、火车站的三检是指在乘坐火车之前需要经过的三个安全检查环节,分别是安检、票检和乘车检查。VIP检是指为VIP乘客提供的专门的安检通道和服务,以提高其乘车体验和安全性。
5、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6、第七章 附 则
7、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8、工作人员进产房必须换鞋穿工作服,接生时更换洗手衣、帽子、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
9、严格遵守消毒隔离制度,患传染病及易污染的产妇,应在隔离产房接产。若无隔离产房,应按隔离技术规程护理和助产,所用物品应严格按照消毒灭菌要求单独处理。
10、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对红色橙色紫色评级的孕产妇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11、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12、五项制度贯穿孕产期服务与管理全过程,以“重预防、守底线、强责任”为核心,从制度上保证孕产妇安全,并对不同风险的人群提供适宜的、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
13、孕产照护的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产前检查、妊娠期健康指导、孕期营养指导、孕期体位调整、孕期运动指导、孕期疾病预防和治疗、产前心理支持、分娩过程的监护和辅助、产后康复指导等。这些内容旨在确保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提供全面的照顾和支持。
14、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5、①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16、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17、助产,顾名思义就是帮助孕妇生产,从事助产的人员是专业从事产科工作的一项护理类专业,是能够独立接生和护理产妇的专科护士。
18、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19、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20、约谈通报制度。对产科质量监管到位,孕产妇管理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危急重症转诊不及时,急救抢救绿色通道不畅通,母婴安全管理不到位,孕产妇系统管理不达标、剖宫产率居高不下的单位进行约谈。
二、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是什么内容
1、严格交接班制度,接班者要测血压、胎心音等,并作好记录。
2、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对“红色”“橙色”“紫色”评级的孕产妇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3、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4、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5、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6、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各级管理单位负责开展孕妇首次建册,进行孕产妇风险因素初筛、评级,按色标法分类管理,对不符合本单位管理评级及分娩的逐级转诊到对口片区产科中心或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7、约谈通报制度
8、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9、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10、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五项制度贯穿孕产期服务与管理全过程,以“重预防、守底线、强责任”为核心,从制度上保证孕产妇安全,并对不同风险的人群提供适宜的、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
11、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2、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14、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5、③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16、危急重症抢救制度。成立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救治领导小组,组建助产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中心血站联动机制,强化转运、救治、用血等重点环节保障,落实专项救治经费;
17、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对红色,橙色,紫色评级的孕产妇建立高危孕产妇专案,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
18、第二章 婚前保健
19、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20、产房保持清洁、整齐、安静,每周彻底清扫消毒一次,每日用紫外线消毒两次,每月抽样细菌培养一次。
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是什么时候发布的
1、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2、一、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各级管理单位负责开展孕妇首次建册,进行孕产妇风险因素初筛、评级,按“色标法”分类管理,对不符合本单位管理评级及分娩的逐级转诊到对口片区产科中心或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3、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4、产妇分娩后留产房观察
5、产房应设有产程中所必要的用品、药品和急救设备。应专人保管,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6、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7、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8、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9、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10、一、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各级管理单位负责开展孕妇首次建册,进行孕产妇风险因素初筛、评级,按色标法分类管理,对不符合本单位管理评级及分娩的逐级转诊到对口片区产科中心或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11、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12、产房任何物品不外借,如须外借要经护士长同意并办理手续
13、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14、产妇、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
15、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
16、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17、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18、包括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五项制度贯穿孕产期服务与管理全过程,以“重预防、守底线、强责任”为核心,从制度上保证孕产妇安全,并对不同风险的人群提供适宜的、有针对性的干预服务。
19、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20、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四、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是什么时间实行的
1、第六章 法律责任
2、四、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动态掌握产妇分娩、高危孕产妇信息,发现孕产妇死亡立即报告,卫健委组织专家现场情况核查,每月定期逐级上报妇幼卫生年报系统。
3、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4、孕产照护是指在孕妇怀孕期间和产后对其进行的专业护理和照顾。
5、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6、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7、接产后做好早吸吮、早接触,接产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临产、新生儿等记录。
8、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9、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10、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11、母婴检是指为携带婴儿的乘客提供的专门的安检通道和服务,以方便他们的乘车过程。这些检查措施旨在确保乘客的安全和顺利乘车。
12、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3、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14、第五章 行政管理
15、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16、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17、与普通护士不同的是助产师毕业之后,主要是在医院的产房里工作,帮助可以顺产的产妇接生。助产士还能够帮助医生接生,完成生产之后的一些专业护理,但是不等同于医生,在分类上还是归类于护理类。
18、危急重症救治
19、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20、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五、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是什么时间开始的
1、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2、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3、第一章 总 则
4、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6、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7、②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8、母婴安全五项制度
9、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10、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1、第四章 技术鉴定
12、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13、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14、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15、五、约谈通报制度。对产科质量监管到位,孕产妇管理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急危重症转诊不及时,急救抢救绿色通道不畅通,母婴安全管理不到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不达标、剖宫产率居高不下的单位进行约谈。
16、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
17、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包括
18、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制度。动态掌握产妇分娩、高危孕产妇信息,发现孕产妇死亡立即报告,卫健委组织专家现场情况核查,每月定期逐级上报妇幼卫生年报系统;
19、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20、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